(2010)彝法执补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袁君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君龙,陈义春,陈永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彝法执补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袁君龙。被执行人陈义春。被执行人陈永高。原告袁君龙诉被告陈义春、陈永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的(2009)彝民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由被告陈义春、陈永高赔偿原告袁君龙医疗费、伤残费等级共计15000.00元。定于2009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2010年8月1日前支付100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袁君龙于2011年1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补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开展工作,被执行人陈义春缴纳了标的款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2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年5月12日作出的(2009)彝民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