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方小伍与徐会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伍,徐会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64号原告方小伍,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被告徐会雨,男,1981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磊,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小伍诉被告徐会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小伍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小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小伍撤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方小伍负担。审 判 长 赵俊霞人民陪审员 赵狗信人民陪审员 李子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