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复执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戈立果与孙阳、汤奇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立果,孙阳,汤奇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复执字第0069号申请人戈立果。被执行人孙阳。被执行人汤奇逸,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戈立果与被告孙阳、汤奇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09月06日作出(2012)河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孙阳、汤奇逸需偿还戈立果5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08月2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孙阳名下市委大院3区3幢306室房屋经网拍成交,成交价为52万元,扣除给付他项权30万元已给付申请人,因两被执行人在我院被执行案件较多,余款22万元待分配,给付申请人后还差款21万元无果。现经合议庭合议,于2015年6月5日程序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孙阳名下市委大院3区3幢306室房屋经网拍成交,成交价为52万元,扣除给付他项权30万元已给付申请人,因两被执行人在我院被执行案件较多,余款22万元待分配,给付申请人后还差款21万元无果。现经合议庭合议,于2015年6月5日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河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刘 淼审判员 何友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