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谭平丽与刘兴炳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朱东梅,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付能箭,简阳市养马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晋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东梅,被告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付能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9年8月2日在原告父母的要求下办理结婚登记,结婚以后,生育二女。婚后不久,被告恶习逐渐暴露,经常无故辱骂原告,有时还殴打原告。2013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致使原、被告间感情破裂,原告当时考虑到女儿年幼及亲友劝解,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现原、被告感情持续恶化,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200元;依法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某甲辩称,原告所诉原、被告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的相关情况属实。原、被告结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偶尔有些分歧,但感情并未完全破裂。2013年5月被告与女邻居拥抱了下,被告也同对方道了歉,原告知道后,吵着要与被告离婚,在亲友的劝解下,被告向原告写了保证书,其内容也是按原告的要求所写,保证书的内容不是真实情况。原、被告在外打工十多年,家务事都是被告主动多做。现在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0月经人介绍恋爱,1999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分别于2005年2月6日和2007年5月25日生育长女刘某乙和次女刘某。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均一直在外打工生活,其婚生女均由原告父母在照看,因生活琐事偶有争执。2013年因原告发现被告与其她异性行为不检点,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于2013年10月作出了书面保证不再犯错误。2015年回老家过春节后,原告则留下在老家照看小孩及父母。2015年4月2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并要求依法均分共同财产。本案经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答辩,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结婚证,原、被告及子女的户口本,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在案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所写保证书,虽被告辩称不是真实情况反映,但通过庭审质证及对该证据的分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多年,生育两女,且双方为了家庭经济的发展均作出了共同努力,一起在外出务工生活,彼此之间能够互相了解,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的生活中,虽然夫妻间出现矛盾,但原、被告均以家庭事业为重继续在一起生活,说明夫妻间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被告刘某甲主动承担家庭重任,继续在外地务工挣钱,同时也愿意改正缺点,不同意离婚。本院相信只要原、被告双方多沟通交流、多为家庭发展、子女成长着想,双方的矛盾完全可以化解。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晋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佟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