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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行再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邵波、胡文娟等与沭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邵波,胡文娟,沭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沭行再初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邵波,农民。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胡文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开阳,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申请人)沭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刚,局长。委托代理人华阳桥,沭阳县陇集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申请人沭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申请人邵波、胡文娟夫妇于2009年6月违规生育第二胎,作出沭计征决字陇2011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其所作出的征收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且未超越法定征收幅度,作出(2013)沭非诉行审字第0486号裁定准予执行。被申请人邵波、胡文娟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邵波、胡文娟在沭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达沭计征决字陇2011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前,已经缴清社会抚养费。本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的(2013)沭非诉行审字第0486号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3)沭非诉行审字第0486号准予执行裁定。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仲其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