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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罪犯朱某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122号罪犯朱某,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2007)江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以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被行政记过一次,且判处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思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