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朝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朝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朝东,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福建省东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东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朝东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朝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5日上午,被告人谢朝东使用事先复制的钥匙,盗走陈某1妻子林某1停放在常山农场双山管区建筑工地的闽E×××××号五羊本田摩托车。案发后,陈某1查看工地附近居民住宅监控后发现系被告人谢朝东将其摩托车开走,并多方向被告人谢朝东催讨。谢朝东见罪行败露才于当晚将所盗摩托车归还。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10元。2015年3月9日,被告人谢朝东在云霄县陈某3竹港村建筑工地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谢朝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林某1、林某2、陈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提取笔录;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云霄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查询表;机动车行驶证;户籍证明;被告人谢朝东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朝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朝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适用的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谢朝东的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谢朝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朝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二、扣押在案作案工具钥匙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东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丽敏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六十四条(?javascript:SLC(17010,264)?)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