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民终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凯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王瑞,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凯某,加拿大国籍。委托代理人黄蕊,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睿,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凯某离婚纠纷上诉一案,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于2014年10月7日从上海浦东离境,于2015年2月7日从上海浦东入境。其一审诉讼期间不在中国境内。一审未能向周某有效送达开庭传票,造成其缺席判决,属于邮政投递操作过错。故本案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周某。审判长  潘华明审判员  孙 宏审判员  杜伟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