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佳琪、钱鑫与天津市星河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琪,钱鑫,天津市星河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258号原告:刘佳琪,女,汉族。原告:钱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霞(系原告钱鑫之母)。被告:天津市星河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智慧山南塔19层。法定代表人:刘世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敬,该公司客服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超,该公司客服专员。原告刘佳琪、钱鑫与被告天津市星河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美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2015年4月22日、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佳琪、钱鑫及原告钱鑫的委托代理人张明霞,被告天津市星河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敬、马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佳琪、钱鑫诉称:原告由于结婚自住需求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知景道房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被告也按合同约定于2014年6月26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开始装修至2014年12月2日装修基本完成准备入住,由于被告原因,暖气片铝塑管卡压处脱落漏水,造成地板全部被泡、厨房橱柜开裂变形、墙体乳胶漆墙面遭到暖气水冲刷及水蒸气蒸烤。由于房屋被淹,无地居住,一直租房居住,为原告造成损失29443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对暖气设施的保修应至2016年3月15日,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443元(地板变形17243元、橱柜开裂300元、乳胶漆700元、人工费1700元、租房费6000元、误工费3500元);2.诉讼费及邮寄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天津市星河城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装修过程中对暖气片进行过拆装,原告在拆装过程中是否使用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暖气拆装后是否进行了打压试验,打压的压力是否为5-6公斤,打压时间是否保持在30分钟,故原告暖气漏水的直接原因不排除是原告装修过程中对暖气的拆改不符合规范造成。原告提出户内暖气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不是漏水的直接原因。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知景道房屋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88.69平方米,钢混结构,建筑层数为11层,每平方米价格为9384.37元,总房款为832300元,2014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在乙方(原告)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载明:供暖或供冷系统,保修期至2016年3月15日。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办理了入住手续,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2月2日进行了装修,2014年12月5日发现暖气卡压处脱开,造成屋内泡水。被告已将原告出现漏水的暖气片更换为与原装暖气片不同的新暖气片。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被告主张原告装修时对涉诉暖气片进行了拆装,原告对该事实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提供了天津市西青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为被告下达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2014年12月26日,20140277号违规事项为:1.暖气管夹套观察口看不到铝塑管,未插入到位;2.铝塑管端部未插到夹套根部;3.截断管材断面与管材中心线不垂直。2015年1月13日,20150044号违规事项为:1.主卧室暖气回水管道与散热器之间连接件存在砂眼;2.暖气管道个别立管垂直度偏差超过规范要求;3.次卧室处一处墙面局部开裂;4.针对我支队2014年12月26日关于该户暖气管道问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至今未整改到位。原告提供该证据,以证暖气卡压处脱开的部位及卡压处施工质量不合格。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原告提供了一组暖气片铝塑管管件脱落的照片,以证暖气片脱落的部位是原装的,原告没有进行过任何拆装和改动。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除原告购买的房屋暖气片出现漏水之外,还有其他四户的暖气片也出现漏水的情况,其中三户的漏水位置与原告家相同,另外一户位置不太一样。被告与其中一家已协商解决,与另外三户没有解决。根据原告的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元旭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涉诉房屋因暖气跑水造成的损失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意见:根据上述鉴定依据、检测情况及国家有关规定,我单位鉴定意见如下: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知景道136号香堤园17-1-504号房屋装修损失维修费用为:20277元。原、被告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原告主张40天租房费6000元(日租金150元);被告称,若暖气片漏水的责任在被告方,被告同意按照当地的价格承担40天的租房费。原告钱鑫主张因暖气漏水,其母亲负责处理,产生一个月误工费3500元,原告提供了张明霞的工资证明;被告称,若暖气片漏水的责任在被告方,被告愿意承担误工费,但需要对误工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经查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津国土房市管(2014)68号文件,2014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西青区张家窝镇板块高层为15元/月/建筑平方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保修期内,对原告购买的房屋负有维修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造成涉诉暖气片漏水的原因系被告安装的暖气片存在质量问题所致。虽然被告主张不排除原告自行装修造成的暖气片跑水,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原告房屋暖气片跑水,造成原告房屋的地板、墙面、橱柜等部位及物品受损,因被告拒绝修复,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鉴定结论赔偿装修损失20277元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主张若暖气片漏水的责任在被告方,愿按照当地价格承担原告主张的租房费,本院已认定暖气片漏水的责任在被告方,故被告应支付原告40天的租房费,参照西青区张家窝镇板块高层为15元/月/建筑平方米的租房指导价格计算:88.69平方米×15元÷30天×40天=1773.8元。原告钱鑫提供了其母亲张明霞月工资3500元的证明,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母亲因房屋暖气漏水而产生误工的证据及因误工扣除的工资数额,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损失35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星河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刘佳琪、钱鑫装修损失20277元、租房费1773.8元,共计22050.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6268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星河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美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