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闻峰云与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闻峰云,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51号原告:闻峰云,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方可,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412号。组织机构代码14755980-2。委托代理人:何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闻峰云与被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闻峰云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由于双方意见不一,未能达成诉前调解协议。闻峰云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峰云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闻峰云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