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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鹿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杜万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杜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075号申请人鹿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存良,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杜万祥。本院作出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返还申请人人民币本金34477.70元及利息97.83元合计34575.53元;2、另交执行费4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杜万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行银行账户(04×××70)的存款34667.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