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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海宁市凯宏机电配件有限公司、陆一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宁市凯宏机电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催字第3号申请人:海宁市凯宏机电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一新。申请人海宁市凯宏机电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五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招商银行台州温岭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080005394177252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30000元,收款人为海宁市凯宏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帐号为20×××47)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宁市凯宏机电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海宁市凯宏机电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云波审判员  宋庆平审判员  叶长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燕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海宁市凯宏机电配件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招商银行台州温岭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080005394177252,金额为30000元,收款人为海宁市凯宏机电配件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了(2015)台温催字第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海宁市凯宏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