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唐中贵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中贵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00号罪犯唐中贵,男,1947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现于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4日作出(2013)潼法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中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6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5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唐中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中贵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中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中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