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行诉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守诚一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守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句行诉初字第7号起诉人高守诚。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收到高守诚以句容市教育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高守诚诉称:1958年3月份,句容文教局将高守诚调至丹阳师范培训6个月,后于当年9月份将高守诚派往行香公社、行香农中任教,公社党委任高守诚为学校负责人,从1958年至1962年在行香农中及公社汉语拼音扫××教师,先后任教5年。三年自然灾害时,高守诚响应党的号召离职回乡务农。1981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相关文件规定,对六十年代初精减职工工作期间……应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高守诚经别人调查发现行香农中教师花名册没有高守诚的名字,故起诉要求句容市教育局恢复高守诚教师名誉,赔补1981年至2015年计34年经济损失:每年赔补1000元,34年计34000元,以后每月生活费1000元,待遇增长与退休教师同步而告终。本院认为:高守诚的诉请不属于行政案件的收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守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民审 判 员 张培春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尹亚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