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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洪琪钢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鑫福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13-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洪琪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周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意萍,是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鑫福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孙福臣。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洪琪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鑫福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13-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1日对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海万锦支行的账户存款27727元予以冻结(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27.88元);同日对担保人朱奋勇所有的粤YHR0**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原告以被告已经向原告偿还了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及解除对被告和担保人朱奋勇的上述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及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洪琪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佛山市鑫福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海万锦支行的账户存款的冻结保全措施;三、解除对担保人朱奋勇所有的粤YHR0**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保全措施。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27元,财产保全费246.59元,合共543.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洪琪钢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秀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邓志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