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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尹某某诉李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李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尹某某,女,1955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东辽县人。委托代理人:王爱柱,辽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38岁,汉族,农民,东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一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锦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