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尹某某诉李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李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尹某某,女,1955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东辽县人。委托代理人:王爱柱,辽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38岁,汉族,农民,东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一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锦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