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汉军与陈平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汉军,陈平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54号原告孙汉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汉奎,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平均(又名陈加飞),农民。原告孙汉军与被告陈平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汉军的委托代理人孙汉奎到庭参加诉讼,陈平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汉军诉称:2010年被告因经营挖掘机生意及在洪庄镇镇区购买楼房一座缺少资金,以两台3**型卡特牌挖机的招牌多次到原告处借款共计112700元。被告在借款时明确向原告约定以卡特320型挖机及洪庄镇转盘路楼房作抵押,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因经营不善挖机被经销商查扣,又不变卖楼房,拒付原告的借款,原告多次催要并搬进此楼房居住,被告方报警多次也未有还借款,据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被告归还借款112700元(壹拾壹万贰仟柒佰元整)。被告陈平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在庭审中提交的一份《借据》载明:“借据今借到孙汉军人民币(大写)拾壹万贰仟柒佰元整(小写)112700元整,使用期限为2010年8月10日至2010年12月30日止。以卡特320挖机抵押及转盘路边楼房作抵押。借款人:陈加飞。”原告方在庭审中提交的一份《证明》载明:“证明陈平均(曾用名陈加飞)身份证号××,系我村村民,陈平均、陈加飞系同一人。特此证明。2015年4月3日。东海县洪庄镇十里村村民委员会印章”原告方在庭审中称涉案借款是张良欠原告孙汉军钱,被告陈平均到张良处赊化肥,从陈平均欠款中折抵的。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据》1份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方的陈述,涉案款项是张良欠孙汉军款,陈平均欠张良化肥款,从而张良将陈平均所欠的化肥款转移给孙汉军以抵扣张良所欠孙汉军的款,从而形成了涉案的借款,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陈平均应当承担向孙汉军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陈平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平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孙汉军人民币112700元。如果被告陈平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被告陈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54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5页共5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