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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5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188号原告: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20号萨菲尔名邸B单元22层B22-4号。法定代表人:高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利,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324号。法定代表人:廖继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明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季刚,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96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5548元。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