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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洮南市农村信用社与王凤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农村信用社,王凤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洮南市农村信用社,法定代���人李春宇。地址:洮南市被告王凤春,男性,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洮南市农村信用社诉王凤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陈洪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