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外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民事判决书原告赵某诉被告PETRENKO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外字第00009号原告赵某。被告PETRENKO。原告赵某诉被告PETRENKO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宗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宋奕嬴和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PETRENKO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2002年自由恋爱,2007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赵某甲,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归被告抚养。被告PETRENKO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子赵某甲归我抚养,要求原告支付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赵某甲。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赵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护照、公证书等证据,经质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生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赵某主张离婚,依法应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现被告PETRENKO同意离婚,应视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赵某甲的抚养权问题,原告主张由被告抚养,并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被告亦同意原告的主张,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PETRENKO离婚;二、婚生子赵某甲由被告PETRENKO抚养,原告赵某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给付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人民币150元,由被告PETRENKO承担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宗杰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姜晨阳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