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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高珍、高建光等与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珍,高建光,高路妮,高秋妮,彭耀辉,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43号原告高珍。原告高建光。原告高路妮。原告高秋妮。原告彭耀辉。上述原告高珍、高建光、高秋妮、彭耀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路妮。被告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定代表人周云峰,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飞,该医院医师。委托代理人王涤,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阚全程,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帆,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佳,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珍、高建光、高路妮、高秋妮、彭耀辉诉被告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珍、高建光、高路妮、高秋妮、彭耀辉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珍、高建光、高路妮、高秋妮、彭耀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珍、高建光、高路妮、高秋妮、彭耀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1元,减半收取4250.5元,由原告高珍、高建光、高路妮、高秋妮、彭耀辉负担。审 判 长  郭洪涛审 判 员  李 娇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伟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