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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付康福与李土日、李轩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康福,李土日,李轩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52号之一原告刘付康福,男,汉族,化州市人。被告李土日,男,汉族,化州市人。被告李轩娣,女,汉族,化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康福诉被告李土日、李轩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刘付康福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土日、李轩娣起诉的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付康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50元、诉讼保全费190元,两项合计268.5元,由原告刘付康福负担。审判员  岑永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