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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光耀、钱朝菊与攀枝花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耀,钱朝菊,攀枝花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刘光耀。法定代理人:钱朝菊。委托代理人:李桥,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钱朝菊。委托代理人:李桥,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攀枝花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法定代表人:文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倩倩,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耀、钱朝菊诉被告攀枝花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耀、钱朝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耀、钱朝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耀、钱朝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光耀、钱朝菊承担。审判员  杨发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