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红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绍保、陈会仙、贾继芬、温佳、温婷与被执行人李红彬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绍保,陈会仙,贾继芬,温佳,温婷,李红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温绍保。申请执行人:陈会仙。申请执行人:贾继芬。申请执行人:温佳。申请执行人:温婷。被执行人:李红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绍保、陈会仙、贾继芬、温佳、温婷与被执行人李红彬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36152.98元,尚未执行94626.19元(含执行费1834元)。经查,被执行人李红彬暂无履行能力,在车管部门、房管部门均查无财产,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18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家明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周兴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白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