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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史某与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334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原告史某诉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史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