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木平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木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840号罪犯李木平。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惠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木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9)揭中法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木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3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李木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止2015年3月15日,罪犯李木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4年9月、2015年3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木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木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远辉审判员 陈伟浩审判员 黎永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晓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