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孙某。被告葛某,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大北洛村。身份证号码:370405196111222401.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