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高刑执字第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黄振盈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振盈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159号罪犯黄振盈,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振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037.5元。罪犯黄振盈对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作出(2012)津高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判决,改判罪犯黄振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黄振盈限制减刑。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无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获监狱表扬奖励;2014年第三季度获单项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振盈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振盈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珩代理审判员 李 喆代理审判员 杨洪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孔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