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立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福印与被申请人承德宝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福印,承德宝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段光利,承德县恒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县恒伟唐家湾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县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满,王静,王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王福印,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申请人承德宝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81656-X,地址:河北省承德县头沟镇西地村。法定代表人段光利,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段光利,承德宝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承德县。被申请人承德县恒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承德县岔沟乡下院村。法定代表人王玉满,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承德县恒伟唐家湾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承德县仓子乡唐家湾村。法定代表人王静,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承德县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承德县仓子乡唐家湾村。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经理。被申请人王玉满,承德县恒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静,承德县恒伟唐家湾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伟,承德县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王福印与被申请人承德宝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段光利、承德县恒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县恒伟唐家湾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县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满、王静、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福印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八被申请人价值3500万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亦向本院提供承德万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承德市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二道沟的10208.8平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土地使用证号为[承市国用(2006)第0110、0111号]),为此次王福印提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福印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承德宝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段光利、承德县恒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县恒伟唐家湾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县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满、王静、王伟3500万元人民币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刘连起审判员  韩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宜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