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崔雪玲与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雪玲,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555号原告:崔雪玲,居民。被告: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记生,总经理。本院在原告崔雪玲诉被告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崔雪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崔雪玲负担。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陈丕卿人民陪审员 王静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蒋继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