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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崔雪玲与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雪玲,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555号原告:崔雪玲,居民。被告: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记生,总经理。本院在原告崔雪玲诉被告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崔雪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崔雪玲负担。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陈丕卿人民陪审员  王静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蒋继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