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东丰县五道岗远航加油站与中国石油吉林通化销售分公司辉南经营处清偿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五道岗远航加油站,中国石油吉林通化销售分公司辉南经营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五道岗远航加油站。负责人冯志良,系该站负责人。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吉林通化销售分公司辉南经营处。负责人李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619号、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80,610元,其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619号、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秀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苏 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