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方建卫、王强与王强、孔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卫,王强,孔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088号原告:方建卫。委托代理人:谢俊,浙江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被告:孔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卫诉被告王强、孔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本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建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方建卫负担。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晓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