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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方建卫、王强与王强、孔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卫,王强,孔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088号原告:方建卫。委托代理人:谢俊,浙江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被告:孔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卫诉被告王强、孔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本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建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方建卫负担。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晓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