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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盐城宏业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宏业置业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197-1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宏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振阳街18号楼6、7层。法定代表人彭燕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盐城宏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债权纠纷一案,盐城市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盐仲裁字第13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由被申请人赵敏支付人民币11799元。因被执行人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其银行存款,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盐仲裁字第13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顾正涛审判员  孙天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利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