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河会兴隆胶厂与被告王香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会兴隆胶厂,王香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569号原告河会兴隆胶厂,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胜辰,该厂厂长。被告王香珍,女,42岁,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会兴隆胶厂与被告王香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会兴隆胶厂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会兴隆胶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会兴隆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河会兴隆胶厂负担。审 判 长 张 樱代理审判员 王艳培人民陪审员 陈万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魏丽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