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珍珠与孙秋雁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珍珠,孙秋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郭珍珠,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秋雁,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万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孙秋雁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秋雁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郭珍珠欠款28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1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9200元、执行费306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孙秋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秋雁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2859892元,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行长 郭 锐执行员 吕文浩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继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