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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835号原告焦某某,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肖某,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刘美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