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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东莞市巴比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东莞市巴比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4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xxx。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有楷,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巴比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xxx。法定代表人刘立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少芸,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东莞市巴比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有楷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少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作品《一辈子的孤单》、《两手空空》、《人生海海》、《伤不起》、《伤心太平洋》、《依靠》、《冷酷到底》、《分手快乐》、《刮目相看》、《勇敢一点》、《北极光》、《叫我第一名》、《可惜不是你》、《后来》、《坚强的理由》、《天使嫉妒的生活》、《孤单北半球》、《寂寞的恋人啊》、《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很爱很爱你》、《心太软》、《思念是一种病》、《恋爱ING》、《想太多》、《我是一只鱼》、《我是一只小小鸟》、《我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掌纹》、《时光机》、《春天花会开》、《浪花一朵朵》、《温柔》、《爱我别走》、《爱拼才会赢》、《盛夏的果实》、《相信》、《真心英雄》、《祝你快乐》、《秘密》、《路口》的合法权利人。被告未经授权或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公证取证被告的侵权行为并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去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490元(其中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公证费人民币1200元,消费金额人民币129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被告包房内设置点播器点播歌曲并未单独收费,不应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被告所提供的歌曲点播系统是2012年8月21日从广州市坚度电脑系统有限公司购得,该系统包括KTV点歌系统及内部管理系统。被告为此支付了200000元的对价,按年支付12000元的维护费用,被告在使用该服务系统过程中点播或播放的所有歌曲及歌曲更新均由广州市坚度电脑系统有限公司提供,据此应认定被告对案涉歌曲已支付合理费用,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无需支付赔偿;2、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过高。经审理查明: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流行歌曲经典》专辑,收录了《一辈子的孤单》、《两手空空》、《人生海海》、《伤不起》、《伤心太平洋》、《依靠》、《冷酷到底》、《分手快乐》、《刮目相看》、《勇敢一点》、《北极光》、《叫我第一名》、《可惜不是你》、《后来》、《坚强的理由》、《天使嫉妒的生活》、《孤单北半球》、《寂寞的恋人啊》、《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很爱很爱你》、《心太软》、《思念是一种病》、《恋爱ING》、《想太多》、《我是一只鱼》、《我是一只小小鸟》、《我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掌纹》、《时光机》、《春天花会开》、《浪花一朵朵》、《温柔》、《爱我别走》、《爱拼才会赢》、《盛夏的果实》、《相信》、《真心英雄》、《祝你快乐》、《秘密》、《路口》等作品。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等。2012年3月6日,原告与上述部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并公证,约定该公司将其依法拥有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原告管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天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3年11月11日,原告与上述部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将其过去、现在和将来依法拥有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原告管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合同自2013年11月11日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天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4年8月2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员、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新世界酒吧街的BBCLUB,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201”包房内消费,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点播了《一辈子的孤单》、《两手空空》、《人生海海》、《伤不起》、《伤心太平洋》、《依靠》、《冷酷到底》、《分手快乐》、《刮目相看》、《勇敢一点》、《北极光》、《叫我第一名》、《可惜不是你》、《后来》、《坚强的理由》、《天使嫉妒的生活》、《孤单北半球》、《寂寞的恋人啊》、《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很爱很爱你》、《心太软》、《思念是一种病》、《恋爱ING》、《想太多》、《我是一只鱼》、《我是一只小小鸟》、《我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掌纹》、《时光机》、《春天花会开》、《浪花一朵朵》、《温柔》、《爱我别走》、《爱拼才会赢》、《盛夏的果实》、《相信》、《真心英雄》、《祝你快乐》、《秘密》、《路口》等作品,操作经检查无相关内容的摄像设备对上述作品的播放画面录像,消费结束后取得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090元的发票2张和金额为200元的收据1张。上述摄像过程被刻录成光盘并被封存。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上述取证过程,并出具(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391号《公证书》。经本院播放对比,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作品的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的内容相同。另查明:原告在庭审中,称其所主张的消费金额人民币1290元系公证取证的开支,被告对此没有意见。原告主张律师费,但未提供相关合同及发票。再查明:被告系2005年8月2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卡拉ok歌舞厅等。被告提交《BBCLUB电脑管理系统合同书》、《BBCLUB电脑系统维护协议》,拟证明被告已支付案涉作品合理费用。原告认为该合同乙方未盖公章,未到庭参与质证,该协议上是合同专用章印,协议上乙方的签名与合同上乙方的签名不一致,被告所缴款项不是歌曲使用费且没有收款凭据证明。以上事实,有(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391号《公证书》及票据、光碟,《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流行歌曲经典》专辑、《BBCLUB电脑管理系统合同书》、《BBCLUB电脑系统维护协议》、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案涉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流行歌曲经典》专辑,收录了案涉作品,作品均标明了著作权人。根据案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可知原告在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391号《公证书》及所附封存光盘,可知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卡拉ok点播形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案涉作品。被告提交的《BBCLUB电脑管理系统合同书》、《BBCLUB电脑系统维护协议》,未经原告认可。经查,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未反映其点播系统中作品的具体名称及合法来源,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并对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案涉作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故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被告应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案涉作品并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原告未举证证明律师费发生情况,故对原告关于该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由于原告未对其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举证,致该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本院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等,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对原告超出该支持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巴比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并从点歌系统中删除《一辈子的孤单》、《两手空空》、《人生海海》、《伤不起》、《伤心太平洋》、《依靠》、《冷酷到底》、《分手快乐》、《刮目相看》、《勇敢一点》、《北极光》、《叫我第一名》、《可惜不是你》、《后来》、《坚强的理由》、《天使嫉妒的生活》、《孤单北半球》、《寂寞的恋人啊》、《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很爱很爱你》、《心太软》、《思念是一种病》、《恋爱ING》、《想太多》、《我是一只鱼》、《我是一只小小鸟》、《我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掌纹》、《时光机》、《春天花会开》、《浪花一朵朵》、《温柔》、《爱我别走》、《爱拼才会赢》、《盛夏的果实》、《相信》、《真心英雄》、《祝你快乐》、《秘密》、《路口》等作品;二、被告东莞市巴比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合理开支在内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37.25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  学  知审 判 员 井    旌人民陪审员 苏  敏  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石贞贞(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