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七一九八八部队与焦江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71988部队,焦江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988部队,住所地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守存,山东智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江玉,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988部队与被告焦江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988部队于2015年6月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988部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988部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988部队负担。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