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少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莫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少民初字第20号原告莫某,农民。被告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莫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伟师原告:莫某,女,1975年2月10日生,壮族,现住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古立秦家屯**号。被告:秦某,男,1978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古立秦家屯**号。法定代表人:XXX。莫某诉秦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莫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黄伟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