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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2)开民三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于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98110101XXXX4329账户内存款六千元,(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