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春宇与被告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宇,侯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69号原告李春宇,男,生于1977年4月16日,汉族,住科学城9区11栋2单元1101室。身份证号码:5107021977********。被告侯刚,男,生于1986年4月2日,汉族,住科学城4区7栋3单元301号。身份证号码:5107041986********。委托代理人田宗福,绵阳市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李春宇与被告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凤静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1日、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宇、被告侯刚及委托代理人田宗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初,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19万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借口拖延。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9万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春宇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李春宇承担。审判员 雷凤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