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潘能青申请执行四川省新津金华芒硝矿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潘能青。被执行人四川省新津金华芒硝矿。法定代表人徐子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潘能青申请执行四川省新津金华芒硝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资产本院另案正在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未调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津执字第18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