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谢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380号原告谢某,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