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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2015桃行初字第10号大坝桥村民组申请桃江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江县灰山港镇连河冲村大坝桥村民小组,桃江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桃行初字第10号原告桃江县灰山港镇连河冲村大坝桥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大坝桥村民组)。地址:连河冲村大坝桥村民小组。负责人彭跃进,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思叔,系该村民小组村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凤粮,系该村民小组村民。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桃江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法定代表人罗歆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强,该局党组成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罗广,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大坝桥村民组申请桃江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铁梅、殷载媛、人民陪审员肖正江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5月12日和6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2月6日,大坝桥村民组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批复文件等六项信息内容,向桃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2015年3月23日,桃江县国土资源局就申请事项向大坝桥村民组作出《答复书》。被告桃江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依据、事实依据及规范性文件:1、国土资厅发(2014)2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欲证明被告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欲证明被告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符合公开的事项要求;3、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欲证明被告已在政府信息网上公布,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4、桃江县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和会议纪要,欲证明在征地过程中,灰山港镇连河冲村民委员就征地补偿标准、拆迁安置方案等无异议,不需要进行听证,无相关信息内容公开;5、国土资函(2014)2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益阳至娄底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的批复,欲证明被告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其更新的时间也是在原告起诉之前;6、答复书,欲证明被告依原告申请就申请公开内容、公开方式予以答复;7、《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书,欲证明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事项。法律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告大坝桥村民组诉称:因他村民小组的粮田被被告征收,故要求被告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如下信息内容以书面方式公开。1、有主管领导签名盖章的一书四方案的具体内容;2、农民对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签名的文书;3、听证笔录;4、国务院批准的批复文件(包括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5、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签字确认材料;6、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的标准、数额、供地合同书;7补充耕地合同书、验收材料;8、乡镇土地总体规划图;9、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的相关凭证。被告桃江县国土资源局辩称:他局就原告申请公开所征土地信息事项已经向原告逐一已经答复,告知信息公开方式。其中提出的第1项申请要求,已经于2015年1月5日在《桃江公众信息网》政务公开栏目公开;第2、正在补充录入网页公开;第3、因没有收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法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无听证笔录可公开;第4,该批复文件于2015年1月21日在桃江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页上公布。原告所提其余要求公开的事项不属于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内容,且原告亦未向他局申请公开。因此,他局就益娄高速建设项目(桃江段)征收土地行为中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内容,已依法进行了公开,程序合法,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3、5、6、7无异议;证据2的异议为:没有主管领导签名,程序不合法,公开的内容不合法;证据4的异议为:没有村民签名,不真实。就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对证据1、3、5、6、7无异议,本院认定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认定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证据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领导签名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原告所提异议不能成立,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原告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其证明主张,其所提异议不能成立,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原告大坝桥村民组就益娄高速建设项目桃江路段征收土地中如下信息向被告桃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批复文件;2、地方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3、征地告知以及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征的一书四方案的具体内容;5、报批前的听证笔录;6报批前土地现状调查农民签字确认书。2015年3月23日,桃江县国土资源局针对原告申请事项,向原告出具《答复书》。答复:第1项,已于2014年8月21日在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益阳至娄底高速公路(桃江段)建设项目的征地通告中公布;第2项,于2015年1月21日在桃江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页上公布;第3项,已经在连河冲村发布了《征地告知书》;第4项,于2015年1月5日在《桃江公众信息网》政务公开栏目公开;第5项,依据《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不存在报批前的听证笔录;第6项已经在连河冲村部办公室墙上张贴公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公开;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因此,原告大坝桥村民组因土地被征收,向被告桃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征用本村土地的相关政府信息,被告受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原告大坝桥村民组于2015年2月6日向被告桃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的信息第1至6项,属于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被告应当履行公开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被告于2015年3月23日出具的答复书,就上述申请公开事项已经逐一告知原告获取的途径、方式,公开的形式合法,其答复合法。原告在起诉中提出要求书面公开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公开听证笔录,因该征地程序未进行听证,无听证笔录可公开。政府信息的存在与否和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按法律规定制作、获取信息是两个问题,二者不能混淆,不同诉求应当通过不同的救济途径予以解决。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除上述申请以外的其他事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原告应当先行向行政机关提出获取信息的申请,因此,对于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桃江县灰山港镇连河冲村大坝桥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桃江县灰山港镇连河冲村大坝桥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铁 梅审 判 员 殷 载 媛人民陪审员 肖 正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欧阳小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