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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行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宗斌与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日行监字第9号李宗斌:你因与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日照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日开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14)日行终字第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以日照开发区分局作出决定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本院认真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公平、公正判决。经审查,本院认为:日照开发区分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不存在“一事再罚”的行为。日照开发区分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一、二审法院对该决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正确,你申诉再审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你的申诉主张和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故对你申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