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戴某某、吴某某与戴某甲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吴某某,戴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戴某某,男,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吴某某,女,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戴某甲,男,1977年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吴某某与被告戴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吴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平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某某、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斌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