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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戴某某、吴某某与戴某甲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吴某某,戴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戴某某,男,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吴某某,女,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戴某甲,男,1977年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吴某某与被告戴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吴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平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某某、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斌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