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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行监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孔有利因诉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三中行监字第00143号孔有利:你因诉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顺行初字第124号行政赔偿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29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你提出的“宅基地西侧有房屋600平米、东侧有彩钢房1575平米、内有果树550棵,彩钢房损失600万元,果树损失600万元,要求进行行政赔偿”的再审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虽然马坡镇政府拆除申请人孔有利所建1575平方米彩钢房的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但因孔有利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被拆除的彩钢房系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合法建筑物,故其要求马坡镇政府赔偿因违法拆除彩钢房造成的经济损失600万元,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关于申请人孔有利要求赔偿果树损失600万元的主张,因孔有利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拆除彩钢房时,彩钢房内的果树是否存活、果树存活的数量以及果树损毁数量等情况,故孔有利的该项赔偿请求缺乏事实根据。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孔有利的全部赔偿请求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正确。故,你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