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辛明与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发展有限公司、乔志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明,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发展有限公司,乔志赟,朱阿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023号原告辛明,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刘庆国,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海滨,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朱阿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莉。被告乔志赟,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朱阿鲸,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明与被告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发展有限公司、乔志赟、朱阿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6元,由原告辛明负担。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周永进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