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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行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路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新街组等与攸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路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新街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立新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龙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高岭组,攸县人民政府,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攸县市场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行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路组。负责人蔡湘炎,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攸县渌田镇渌田村新街组。负责人蔡天洪,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攸县渌田镇渌田村立新组。负责人徐春生,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龙组。负责人蔡春桃,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攸县渌田镇渌田村高岭组负责人蔡雪文,组长。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岳林,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攸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攸县城关镇北街。法定代表人龚红果,县长委托代理人彭武刚,该县政府法制办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玉章,攸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审第三人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文化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唐俊伟,局长。原审第三人攸县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新城路**号。法定代表人贺晓勇,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志诚,攸县市场服务中心渌田市管所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路组(以下简称公路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新街组(以下简称新街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立新组(以下简称立新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龙组(以下简称公龙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高岭组因与被上诉人攸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攸县市场服务中心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4)茶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岳林,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彭武刚、刘玉章,原审第三人攸县市场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志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立新组、公龙组的起诉状中所盖公章均系生产队的公章,目前生产队已不存在,公章应是村民小组的公章。同时,渌田村村民委员会2014年12月19日提供的证明显示,立新组、新街组已合并为新街组,公龙组、公路组已合并为公路组,立新组、公龙组已不存在。原审法院对该上诉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一事实没有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4)茶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晓 斌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苏 新 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欧卢会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