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艾尼瓦尔买买提与TEN NATALIYA努尔比娅阿不来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尼瓦尔·买买提,TENNATALIYA,努比娅·阿不来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艾尼瓦尔·买买提,男,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代理人:热依木江·巴拉提,新疆苏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阿里艳·艾海买提,新疆苏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TENNATALIYA(译音:特尼·娜塔丽亚),女,哈萨克斯坦国籍,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北路。委托代理人:崔福民,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努比娅·阿不来提,女,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委托代理人:阿力木江,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尼瓦尔·买买提与被告TENNATALIYA(译音:特尼·娜塔丽亚)、被告努比娅·阿不来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艾尼瓦尔·买买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尼瓦尔·买买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剩余款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古丽 努尔代理审判员 依马木艾山人民陪审员 努 丽 曼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迪丽 努尔 来源:百度“”